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檢察體系應該民選

面對國家醜聞,哀矜勿喜自然是道德的展現。不過哀矜勿喜並不能解決問題。十年之後,當人們忘記了這段醜聞,歷史未必不會重演。

我們來看世界各國元首若有貪腐,莫不是因為該國元首具有過度膨脹的權力。而當國家的公訴人—檢察總長根本是總統的部屬,那麼如何期待檢察單位對貪腐的元首進行起訴?

這其實就是台灣當前問題的癥結之一。台灣的總統擁有比世界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要龐大的權力,其中包括手握檢察權。當前的體制是,檢察總長屬於行政體系,而行政院徒然有行政院長為首腦,但實際聽命於總統。換言之,檢察總長頭頂上還有著好幾層的官僚。當這些官僚違法,我們如何期待檢察總長予以起訴?

在這種架構之下,我們唯一可以期望的,就是行政體系潔身自愛。然而,這種依靠個人道德作風維繫國家清廉的制度,似乎不應該是民主國家的常態。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就應該開放所有檢察體系官職民選。

檢察體系為行政體系的附庸,水門案件是最好的說明。從一九七二年到一九七五年間,美國的檢察總長換了五個人,檢察副總長換了六個。其中在一九七二年檢察總長米契爾掩蓋水門案件被迫去職、一九七三年檢察總長李查遜因為拒絕撤銷對水門事件的起訴而遭尼克森撤換,最令人震撼。

水門案之後,美國國會對檢察體系隸屬行政體系的弊端進行調查。參議員艾文(Sam Ervin)主持權力分化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大膽提出,將法務、包括檢察從行政體系獨立出來。在此之前,哈佛大學法學教授米勒(Arthur Miller)也提出,只要法務與行政沾上邊,檢察長的角色就永遠曖昧不清。

美國因為國情,法務終究未能從行政體系獨立;但受到任期保障,卻是水門案之後的重大改革。這和台灣當前體制類似。

許多人以為,檢察總長當前雖然隸屬行政體系,但具有任期保障,應該可以保證其中立。這樣的論斷,似乎未能正視華人社會的政治現實:就是裙帶主義、關係至上。也忽略了台灣並沒有建立一套現代民主應有的、可規範總統的行政倫理;也就是一種總統倘若指揮辦案,就應該下臺的默契。

相反地,台灣的政治倫理是上下有序、知恩圖報,總統任命的檢察總長在道德上,似乎沒有起訴總統的立場。台灣檢察系統在選前、選後的作風丕變,就可以看出檢察體系不可能不受到總統作風的影響。因此,在檢察制度這一問題上,台灣必須要有比美國更為徹底的民主作為。

此外,美國的檢察總長雖然為總統任命、屬於行政體系,但地方檢察官卻為民選。如此,至少可以將許多司法案件,排除在行政干預之外。也避免讓地方案件受到中央檢察系統的干預。這當然也就讓地方案件不會成為政治迫害的口實。

台灣充滿了選舉躁鬱症、老百姓的民主素質似乎也受人懷疑。那麼,檢察體系開放民選是否會天下大亂、勞民傷財?這種擔憂忽略了經濟學原理—台灣的選舉過熱,正是因為選舉太少、選出的職位權力過大。選舉職位增加、權力稀釋,躁鬱自然降低,也就沒有勞民傷財的問題。這也包括總統選舉。也就是說,如果總統權力不大,選民又何來躁鬱?

最後,從法理來看,檢察官也應該民選,因為檢察官是人民的律師,而不是總統的律師。但整個檢察體系依附於總統之下,人民沒有委任自己律師的自由,讓我們很難相信,即使總統民選,我們到底選的是人民公僕、還是人民主人?